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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做好网络货运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07日15:08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各市(地)交通运输局、税务局: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促进我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规范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暂行办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交运规〔2019〕1391号,以下简称《服务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网络货运发展的重要意义
推进网络货运发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高效物流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物流降本增效的新办法,是促进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径,对于加速提升物流发展水平,增强货运行业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网络货运对推进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推动实现道路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准确把握网络货运经营相关要求
(
一
)严格准入管理。
网络货运经营属于道路货运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货运经营需要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按照《暂行办法》和《服务指南》的要求,通过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具备网络平台注册有合法有效运营资质和从业资格的车辆、驾驶人员及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等条件,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相关申请流程
1、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流程。
线上服务能力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省运管局具体承办。
申请从事网络货运经营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提交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司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业务种类包含但不限于互联网信息服务;
(2)公安部门核准颁发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三级及以上)及测评报告(单位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
(3)网络货运平台和面向实际承运人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的信息内容和服务功能;
(4)网络货运平台接入省级监测系统的证明;
(5)配合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数据的承诺书。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后,10日内逐级上报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组织开展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并在接受材料后的10日内将认定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布。
2、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流程。
网络货运经营者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附件4);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网络平台注册的车辆和驾驶员相关证件: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及其复印件,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只提供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及复印件);
(5)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6)拟聘用专职安全生产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80天;已聘用的应当提交其专职安全生产人员证件及其复印件;
(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8)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栏目中注明“网络货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除外),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将网络货运许可情况及时反馈当地税务部门。
3、分支机构管理(此部分为新增内容)
网络货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向设立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
网络货运经营者在省内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并提交以下材料:
(1)《网络货运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附件5);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备案登记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分公司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
省外网络货运经营者在黑龙江省设立分公司的,应提供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副本,并达到本通知规定的线上服务能力要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留存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规范经营行为。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履行和承担承运人责任,经营行为符合国家相关运营服务规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纳税人义务,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积极稳妥做好相关工作
(
一
)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落实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税务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行政处罚、联合惩戒、行业自律、信用评价等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二)做好日常信息监测和信用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建立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负责全省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的统筹指导,与辖区网络货运经营者信息平台的有效对接,定期将监测数据上传至交通运输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及时传递给省级税务部门,并定期通报全省网络货运经营监测情况和评价结果。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监测结果异常的行为依法查处,信用评价结果、处罚记录等信息将及时公示,并作为经营者信用评价依据。
(
三
)认真做好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衔接。
原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已于2019年12月31日结束,我省17家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申请网络货运经营许可的,可按本通知要求办理。
(
四
)强化相关政策宣传引导。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暂行办法》和《服务指南》的宣传贯彻工作,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宣传活动,帮助企业了解领会相关政策要求,方便企业申请经营。
(
五
)做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
按照纳税人自愿的原则,从事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可申请纳入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试点企业范围需经省税务局批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申请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税务局主管部门。省税务局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试点企业范围,并将试点名单下发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实施试点工作。
试点企业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以纸质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
六
)加强沟通协调。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沟通,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情况及时上报;要及时总结突出亮点和成效,促进我省网络货运健康有序发展。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附件:
1、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
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等三个指南的通知》(交运规〔2019〕139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
4、网络平台道路货运经营申请表
5、网络货运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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